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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09:46:02  1823359
李健安.基督教学者从圣经看死刑
言路

自首相署部长刘伟强提出废除死刑的修正法案后,引发许多赞同和反对的声浪。笔者细心拜读各论文后,发现赞同与反对废死刑的论据与论点,虽振振有词,但,对死刑的认知有所匮缺、存不正确立场与错误焦点。

死刑,capital punishment的capital字根源自拉丁文caput,head头颅。而capital punishment乃指:把犯人或断头、或把头颅砸了、或任何致死方式处理。近东与巴比伦认为神明授予统治者立法与执法权柄,以维护社会公义及当地治安。

背后原则:受害者必须得公平报偿。

西方国家受圣经文化教化与影响。因此,西方国家、其殖民地和受西方文明影响的国家,都是以犹太─基督教的法律与伦理法则Judea-Christian-Ethico-JurisdicalPrinciple为依归。

死刑的最原始源头,乃来自圣经创世记9章5-6节:人若杀人神一定亲自向流人血者追讨他的责任:“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杀人者当以命偿还,因人是按神的形象而造:这,指向生命的内在神圣性(innate sanctity of life)与无比至高价值,更指向人皆有存活的价值与权利,当受尊重。摩西律法中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藉此明确“一还一”的原则,止息因一人的过错,而发动灭族杀戮的更大祸害。

杀人者得罪生命的创造者与赐予者神本身。因此生命源头的神,有资格取回杀人者的生命;而立法与执法者的权柄乃神授予,神藉他们执行死刑。

创世记9:6写成十诫第六诫时,阐明说:不可杀人thou shalt notkill。这“杀”字,所用的希伯来文字“ratsah”普遍上专用于“谋“杀,并不包括战场上杀敌或刑事的杀害。因此,不是泛泛指向所有的“致命”刑事。摩西在立法时设立6座“逃城”,以庇护那些“误”杀者。今天不同国家,在各自法律体制也立法判贩毒、奸淫、拥枪械者等死罪,这并不是创世记9:6与第六诫的原本涵盖面。

在新约保罗教导政府政权与权柄乃神所授予。因此,佩剑是为了执行、维护真理中的公义、公正,并藉赏罚分明(包括判死罪与执行死刑),维持法治社会次序(罗马书13:1-5)而耶稣基督在祂的教导中并没有摒弃旧约律法,所以祂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马太福音5:17)。甚至,祂是以代罪的死,成全了神对犯罪必须死的公义原则。

藉以下理由反对或赞同废除死刑都有偏差:

1.死刑缺乏爱心、残酷、非道德。

死刑正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与爱护、爱心的法律行为。倒是谋杀者若不处死刑,则其生命价值被视为高于受害者的生命价值。

2.死刑并没有阻吓作用。

犯罪率之高低,有许多的因素和变数,不能以赞同或废死刑为衡量基准。也没有任何统计数字足以放映这论点。

3.因有误判之例,反对死刑。

按此逻辑,一切形式的刑罚都当废除,因也有其他类型的误判。其实要减少误判,所当正视的是如何改进、改良、改革体系和制度,及根除误判背后的人为因素与动机。

4.应给死囚自新机会。

其实,刑罚最基本的本意,并不在于藉刑罚,使犯者因而在牢中改过自新,而在于对罪的惩罚,藉而伸张真理与公义。

5.死囚的人权应当受维护。

人权是两刃的剑;当你与我的权益起冲突时,请问以谁的权益为依归?死者不能为自己辩护,唯一能为死者辩护的是公正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人权。

6.赞同死刑不是因同情受害者,或以同理心体认他家人的感受经历;而纯粹是因受害者的生命价值以及他的存活价值与权利应当被尊重与维护。

基督教对死刑的教导是明确的:生命有与生俱来的内在价值,以及因对神的尊重;人人的生命当受尊重。谋害者,得罪创造生命的神。神授予政府的立法与执法者执行死刑的权柄。死刑不可废!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言路·作者:李健安博士·2018.12.20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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